四川在线记者 刘佳

  双十一抢购的商品缺货迟迟不发?购车意向金能退吗?充值卡余额不退只能买产品?针对近期消费咨询投诉热点问题,11月21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邀请了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茜涛、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杨为网友答疑解惑。

  一起来看看!

  问题一:双十一促销期间,用优惠券抢购了一台洗衣机,下单时显示2天内发货,过了5天还没发,客服称缺货,不确定什么时候有货,请问商家行为是否违约?

  刘茜涛律师:商家明确约定发货时间而迟延发货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消费者下单时,商家明确承诺2天内发货而超5天仍未发货并告知消费者缺货,已经构成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选择和商家进行沟通协商,由商家主动赔付;若商家拒绝赔付,可以选择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进行反馈并提供相关证据。

  问题二:买新车时交了2000元意向金,和家人商量后决定不买了,要求退意向金,但销售说意向金就是定金不能退,没签合同,没签任何协议,也不能退吗?

  刘茜涛律师:意向金严格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仅代表买方愿意购买的一种意向,但不具有担保性质;而定金由民法典明确规定,是为了保证买卖双方履行合同,具有担保性质,二者不能等同。

  因此,若买方支付的是意向金而非定金,则有权要求商家退还。相反,若系定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买方无权要求退还。在买卖双方未签订合同对此款性质进行约定的情况下,若无其他证据证明此款为定金,则商家应当退还意向金。

  问题三:买了2张一档价位演唱会门票,退票期限过了平台才公布座位图,发现一档和二档座位没什么区别,能否要求退票或退差价?

  刘茜涛律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平台在消费者下单前未公布座位图,导致消费者对于一档、二档座位的差异情况不知情,该行为实际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公平交易权,若两者确实毫无差异,足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财产额外受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消费者有权要求平台退票或者退还差价。

  问题四:如果卖家售假,是否可以要求商家兑现“假一赔十”承诺,需要准备哪些证据呢?

  陈杨律师:“假一赔十”是商家对商品质量的一种诚信保证和罚则承诺,合同一旦订立,即构成合同内容,应属当事人对惩罚性赔偿的约定,该项内容也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之规定。

  消费者若想据此要求商家“假一赔十”,需要提供商家确实有这样的承诺内容的具体依据,如在商品显著位置印制的“假一赔十”广告语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商家承诺“假一赔十”的证据。

  问题五:理发店充值卡余额不退,只能继续消费或者在店里买产品,请问是否合理?

  陈杨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理发店作为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其尚未提供的服务。

  按照日常交易习惯,在预存费用的情况下,商家一般会有一定的价格优惠。而价格优惠系建立在双方对价格协商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见,故在退还未消费款项时,应以双方协商一致的交易价格为基础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