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11月27日举行的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四川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对其中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补充,将推动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会议现场

  近年来,与精神卫生有关的社会新闻持续成为关注热点。《草案》提出,在健全精神卫生医疗服务体系方面,明确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精神(心理)门诊,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应当开设儿童青少年心理门诊,三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应当提供儿童青少年心理门诊与住院服务。

  在预防工作中,《草案》指出,规定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24小时心理援助热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心理援助与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组建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专业队伍,培育专业性志愿服务组织。

  《草案》还特别强调了强化学生心理服务。高等院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配备心理专业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中小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开展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另外,精神病患出院后,如何有效引导其康复,防止伤人等极端事件发生?《草案》指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时,经评定认为有接受定期门诊治疗和社区随访必要的,监护人应当协助其接受定期门诊治疗和社区随访。监护人履责有困难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接受定期门诊治疗和社区随访。

  村(居)民委员会、患者所在单位等应当依照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对失访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报告至属地公安机关,属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协助查找。

  针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情形,建立公安机关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协同处置机制。

  记者注意到,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是一大亮点。《草案》提出,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鼓励和支持相关社会组织、志愿者积极为老年人、残疾人、留守儿童等提供多层次心理健康服务。

  红星新闻记者 杜玉全 张芷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