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市嘉陵区某小区单元楼的业主赵某和任某被10户业主起诉了,原因是该单元楼在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赵某和任某出面阻挠导致电梯公司被迫停工。事后,这两户业主被起诉。
8月18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就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这两户业主立即停止对该小区单元楼室外加装电梯工程施工的阻挠。
据悉,苏某、邱某和赵某、任某等人均系四川南充市嘉陵区某小区同一个单元楼的业主。2023年2月,一些业主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意见表上签署意见。不过,业主赵某、任某未在该表上签名和表态,此外,该单元楼3楼一户不同意安装,其他业主均同意在本单元加装电梯。据统计,该单元楼共8楼14户,其中11户业主同意修建。
2023年6月12日,嘉陵区火花街道办镇庆寺社区居民委员将案涉小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事宜进行了公示,同时,也将相关资料在单元楼的墙上张贴公示。同年9月19日,愿意出资的户业主就电梯加装费用的承担达成一致意见,后推选业主代表孙某旭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既有住宅新增电梯组织施工合同》,并进行了相关报备,得到了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部门的同意。
之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场施工,但因赵某、任某进行阻挠,电梯公司被迫停工,加装工程不能继续。事后,支持增设电梯的苏某、邱某等业主将赵某、任某起诉到嘉陵区人民法院。
诉讼期间,赵某、任某表示愿意参与加装电梯,前提条件是公布安装以及以后使用费用分摊明细、修改设计图需从二楼开电梯门、电梯安装必须后退至小区围墙处。随即,施工方将电梯用户费用分摊表交至一审法院。施工方陈述可以在二楼开电梯门,且不增加任何费用;可以在现有施工的位置向围墙处移动200毫米,但不能移至围墙处。法院工作人员到现场勘验知悉,围墙根处有下水管通过。
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属惠民工程,目的在于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增加出行便利,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符合大多数既有住宅小区业主的共同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涉案住宅增设电梯,将对大多数业主特别是老人、小孩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底层业主应当本着友睦邻里、互让互谅的原则对待增设电梯工程。如对底层业主的房屋采光、通风等产生影响,但并不会对其居住房屋造成严重功能性障碍,可在安装电梯的过程中采取适当措施予以避免,也可另行主张权利。
楼宇加装电梯,属于附属设施的改建。案涉小区已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比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就加装电梯已取得相关施工许可。赵某、任某要求将电梯后移至围墙处没有提供适合施工可行性证据,根据施工方的证言以及现场勘验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对赵某、任某的辩称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大多数业主自主加装电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决定程序情形下,赵某、任某应当尊重业主的民主自治权利,其要求也应符合民生民权、社会治理、社会价值的考量以及公序良俗的要求,故苏某等10人加装电梯行为合法、合情、合理,赵某、任某阻挠加装电梯行为不当,其应当停止侵权。法院判决赵某、任某立即停止对该小区单元楼室外加装电梯工程施工的阻碍。
事后,赵某,任某上诉,8月18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