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饱口腹之欲,男子以身试法,高价买单“野味宴”
万源山水环绕,林木葱郁,野生动物在这里生息繁衍。身为“吃货”的男子王某,为满足自己的口腹之欲,网购了捕猎工具将野生动物端上餐桌,逐渐走向犯罪的深渊。

2020年,万源市人民政府颁布《通告》规定,自7月8日起,万源市行政区域全域为禁猎区,禁猎区内全年为禁猎期。但男子王某却漠视规定,并在2021年2月期间,用网上购买的捕猎器,在万源市黄钟镇向家河村唐家岩组熊树湾、廖家湾的半山腰上,先后捕杀野生动物麂子1只、猪獾1头,用于家庭食用。经鉴定,小麂、猪獾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总价值为38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到案后,王某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判决被告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承担因侵权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8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一)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野生动物小百科:

麂子:属动物为中小型鹿类,最大体重不超过35公斤,雄兽有角,雌兽无角,只在相应部位微有突起。麂角的角基颇长,外有毛皮包裹。角尖向内向下弯曲,基本不分叉。头部被毛短而细,泪窝颇大,额骨两侧缘隆起成骨嵴,向后延伸至角基部。

猪獾:体型粗壮,四肢粗短,吻鼻部裸露突出似猪拱嘴,头大颈粗,耳小眼也小,尾短。整个身体呈现黑白两色混杂,头部正中从吻鼻部裸露区向后至颈后部有一条白色条纹,耳下部为白色长毛,并向两侧伸开。下颌及颏部白色,下颌口缘后方略有黑褐色与脸颊的黑褐色相接。

为满足一时食欲,违法猎捕野生动物,不仅破坏了生态,更有细菌、病毒传染风险,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猎捕野生动物,更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自觉抵制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来源:万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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