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美万源·与法同行⑩|提供银行卡助人“洗钱”?百万“跑分人”判了!
只用下载一个软件,提供银行卡、身份证等信息,大把资金便会通过银行卡自动进出,日进斗金不是梦。面对返利诱惑,男子小鑫(化名)多次为犯罪团伙提供“跑分”帮助,支付结算流水金额高达百万余元,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件详情:
2021年11月,小鑫听说了“跑分”这种不费力、来钱快的赚钱方式,怀揣着“暴富梦”小鑫开始四处打听途径,终于在抖音上接触到一名自称“跑分达人”的上线,对方告诉他,只需要下载一款软件,注册账号后绑定银行卡,手机保持亮屏,软件就会自动将钱款转进转出,而他们将根据每日的资金流水,支付小鑫相应比例的抽成。于是小鑫明知该软件是赌博网站或者诈骗网站用于“洗钱”的,却依然毫不犹豫踏上了这条“发财”的不归路,并在上线的指导下开始“跑分”业务,先后二次提供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用于非法走账。短短一个月,卡内流水高达119万余元,至少转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资金44万余元,获利1800余元。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鑫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其违法所得1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官提醒:
所谓“跑分”就是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方式为网络赌博、网络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非法资金的转移。参与“跑分”有可能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更有甚者会构成电信诈骗罪及赌博罪的共犯,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大家一定要警惕“跑分”陷阱,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不要轻易被网络上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所诱惑,更不要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支付账号等,以免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来源:万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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