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租赁补贴、公租房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相结合

  根据《意见》,对在成都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租赁补贴、公租房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有效促进职住平衡。

  对符合条件的环卫、公交、教育、卫生、辅警、公共管理行业人员,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提供租赁补贴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保障。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准入条件、保障标准、政策优惠等按照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相关规定执行。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30%执行,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

  提供租赁补贴、人才公寓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

  《意见》明确,对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通过租赁补贴、人才公寓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支持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

  对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中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提供租赁补贴保障,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定向提供人才公寓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人才公寓和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准入条件、保障标准、政策优惠等按照人才公寓和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棚户区改造居民

  支持改善居住条件

  《意见》提出,对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安置补偿、新建安置房等方式,支持改善居住条件。将棚户区改造与住房保障有机结合。

  对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成都市范围内无其他自有产权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选择实物安置的棚改居民,按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免收50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

  根据《意见》,各区(市)县根据供需情况,可采取政府牵头自建或在商品住宅中配建安置房的方式,满足棚改居民住房需求。

  成都市住建局提醒,申请人符合以上多种保障准入渠道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不得重复享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