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杨琴)因疫情影响,“裁员”成为部分企业及员工面临的问题。4月26日,有网友在四川在线“问政四川”平台留言称,“我所在的旅游企业准备裁员,但不发放解聘补助。请问这一做法违法吗?”。四川在线记者就此采访了律师。
网友反映:
企业拟变相裁员,但不发放解聘补助
“公司想要裁员,给了我们三个方案以供选择。”网友在留言中表示,其所在的公司要求员工5月10号前给出答复,“但每个方案对我们都不利,如果不作出选择,公司就要停薪。”
该网友称,公司给出的三个方案分别为:
一是6月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4-6月,公司每月发1246元生活补助。在失业期间,公司每月发540元养老保险,发至今年12月;
二是不解除劳动合同,但5月开始放无薪假。公司一直购买社保(公司应承担部分),个人应承担部分(差不多300元)由自己购买。如果明年夏天公司情况好转,有可能返岗上班;
三是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购买社保,每月发1246元生活补助,但不保证能发几个月。公司情况有所好转后,也不会让选择这个方案的员工返岗继续上班。
“请问以上方案违法吗?”对此,网友留言咨询。
4月26日,四川在线记者联系该网友了解到,其就职于成都武侯区一家旅游企业,到今年6月,工龄6年且合同到期。“自己作为无过错方,公司给出的每个方案都没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他们走法律漏洞,给我们放无薪假。”该网友表示,希望有关部门督促公司按劳动法执行,给予被裁员工“N+1”标准赔偿。
律师说法:
在劳动者无过错情况下裁员,应支付经济补偿
对此,四川在线记者采访了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陈逢逢律师。
陈律师表示: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采取经济性裁员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工资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最高支付年限不超过十二年。在支付经济补偿的同时,对于缴纳社会保险、支付生活补助等,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约定执行。
针对公司提出的“无薪假”方案,陈律师认为,公司强制员工无薪休假是不合法的,如果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停工或者放假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其劳动报酬,但双方协商一致或结合用人单位自身经营特点,符合法律规定的除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