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人民食堂”注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人民食堂”注册商标

  法院判决:

  假“人民食堂”停止侵权

  成都高新法院审理后认为,第14194361号“人民食堂”商标经核准注册,尚在有效期限内,王某作为该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法官告诉记者,该批案件中,数名被告在线下经营场所内、线上平台宣传中突出使用“人民食堂”标识,考虑到“人民食堂”商标的商誉及在中餐领域的品牌美誉度情况下,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极易造成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因此,被告使用上述标识属于侵犯第14194361号“人民食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山寨“人民食堂”标识山寨“人民食堂”标识

  法院判决相应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侵权第14194361号“人民食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并赔偿原告王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对于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承办法官表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确定方式有明确规定,该批案件中,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未能通过当事人举证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