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红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出租写字间,却被租赁方擅自改造成公厕,糟心不已的房东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恢复原貌。20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令租赁方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房东损失6万余元。

  2018年5月,王某将其名下一写字间出租给某培训学校,租赁期为8年。出租时,对方告知其用途为办公。同时,培训学校还与同楼层的其他10余户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整层房屋装修改造为培训学校。但在装修改造过程中,楼层中的其他房屋被改成教室或者办公室,唯独王某的这间房屋被改造成了一个拥有20个隔间和数个洗手池的公共厕所。王某知晓后,要求培训学校将房屋恢复原状。培训学校承诺除房屋租金外,每年再支付王某1.5万元的房屋使用费作为补偿,并在合同期满后将房屋恢复原状。

  2020年6月,培训学校向王某提出了提前解约的想法。整层楼的房屋也都在这一时间终止了租赁。当王先生准备收回房屋时发现,租赁方并未将厕所恢复原貌。因双方交涉未果,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培训学校将案涉房屋恢复原状,支付合同租赁期内的租金、水电费、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培训学校称,因前期双方就恢复房屋原状的标准和费用承担未达成一致,故未及时开展恢复工作。经过庭前调解,培训学校已于早前将“公厕”内的装修及设施设备拆除,并与王某就后续恢复原状的费用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对于王某提出的赔偿要求,法院认为,鉴于培训学校已于2020年6月提出解约,那么这之后的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不应由培训学校承担。同时,因培训学校前期已支付了相应数目的保证金,故不应再另行支付违约金。最终,法院判令培训学校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王某损失6万余元。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日常生活中,确有房东将房屋出租后,房客不爱惜,大肆改造房屋,损坏装饰装修、家具家电等情形。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因此,房屋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不善,造成房屋损坏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

  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要注意合同签订的对象,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应当核实对方的身份和权限。若涉及二房东转租的,要征得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二要注意合同效力,要仔细核对房屋权属证明,尤其是自建房,若无房屋权属证明,则要注意有无规划许可证等。否则可能导致租赁合同无效。三要注意房屋用途,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应当保证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承租人也应依照约定用途使用房屋。否则守约方有权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四要注意装修成本,承租人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与出租方协商一致并对装修费用的分担作出明确约定。五要注意高收益陷阱,若一方开出的租金明显背离市场价时,应格外留意对方的目的和履约能力,切莫因贪图小利而上当受骗、陷入纠纷。在面对售后返租、承诺包租、委托经营等较为新颖的合同形式时,出租人应当充分考量周边商业氛围、对方的商业运营能力、收益金额是否合理等因素,做好风险预估,切莫轻信高利诱惑而盲目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