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郫法宣 记者 郝飞)真不是什么人都有资格以“人民”的名义开“食堂”!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审结一起“人民食堂”商标侵权案件,4名被告被判侵权。

  王某系“人民食堂”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包括备办宴席、餐厅、自助餐厅、快餐馆、餐馆、酒吧服务等。王某持续通过各类媒体公开宣传“人民食堂”餐饮品牌,以许可加盟的方式与多个主体签订“人民食堂”《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允许其在特定区域使用“人民食堂”商标,加盟店经营地涵盖四川省内外。

  2019年8月起,王某通过公证证据保全的方式,对多家餐馆在其门头店招、菜单、餐具、室内装潢等物品上擅自公开使用“人民食堂”标识,以及在“美团”等网络平台上擅自以“人民食堂”名义对外销售菜品的行为进行固定,并发函要求相应经营者停止侵权,因双方未能就责任承担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王某遂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相应被告停止使用“人民食堂”标识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郫都区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王某作为“人民食堂”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规定,数名被告在线下经营场所内、线上平台宣传中突出使用“人民食堂”标识,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相应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侵害“人民食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并赔偿原告王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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