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成都市民古某在成都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公司”)租了辆宾利兜风,后发生单车事故维修花了100多万元,商务公司向其索要赔偿,双方不和诉至法院。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判决谷某向商务公司支付维修费162万余元、租金及损失20.7万元。谷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谷某向商务公司支付租金损失 20.7 万元,变更谷某向商务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为154.9万余元。
案件回放
租车出事故 被索赔200余万
2020年8月1日,谷某在商务公司租赁一辆宾利汽车,单价4500元/天,预定租期1天,双方约定车辆因事故或使用不当导致维修的,在完工交车以前,均视为谷某持续租赁该车辆并计算租金;当维修费用大于2000元时,谷某应向商务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总额的40%作为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金。车辆发生事故,乙方和驾驶人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由出租方安排维修。
次日,谷某驾驶案涉车辆发生单车交通事故,商务公司将车辆拖进修理厂进行维修。随后,商务公司委托鉴定评估公司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书》,载明:车辆更换的零件材料费用小计149万余元、工时费及辅料费用为9.5万元、车辆贬值损失为59万余元。
2020年9月16日,案涉车辆维修完毕出厂,维修清单载明:配件费用合计150万余元、工时费用合计12万元。后商务公司向谷某索赔维修费用、租金损失和车辆贬值损失,双方对此产生争议,便诉至青羊区法院。商务公司诉请谷某按修理厂维修清单载明费用支付维修费162万余元,支付租金及租金损失21.6万元,支付车辆贬值损失6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