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助力消费者依法依规维权,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在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支持下,3月11日起,“四川日报全媒体消费维权平台”开启,助力消费者维护正当权益。
成都网友张先生通过该平台反映,他在双流区一家理发店充值600元成为会员,享受该店洗剪吹等服务7折优惠。近期,该理发店重新进行了装修,店名进行了更换,现店方告之原商家的会员需要充值1200元升级享受更高折扣,如不充值则只能以现在的新价格继续交易。“消费者不同意,他们就规定下个月不能按原来会员的更优惠的价格使用。”张先生想咨询该做法合法吗?能否要求退回尚剩余的200多元余额?
对此,四川在线民情记者采访了“四川日报全媒体消费维权平台”中“律师帮帮团”成员、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锃康。
据了解,张先生的钱是交给此前的某艺国际理发店的,而现接手经营的为某梵国际理发店,某梵国际理发店告知与某艺国际理发店直接无债务债权关系,但表示愿意承接此前某艺国际理发店的会员。
类似该起消费纠纷,原A商家是否有权未经会员同意,将会员转移给后接手的B商家?
对此,张锃康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A商家未经会员同意,没有权利将会员甩给B商家,该做法即业界所说的“甩客”行为,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若遇到被“甩客”情况,可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反映。
消费者如果同意将会员资格转到B商家,但B商家借此涨价,消费者能否要求退款?
张锃康律师认为——
消费者原系A商家的会员,即与A商家建立了消费合同关系。现B商家表示愿意承接A商家的会员,即B商家做出了代A商家继续履行其与会员建立的消费合同的承诺。因此,B商家应按照A商家与会员达成的合同条款履行义务。
B商家能否涨价,以及消费者不接受涨价能否要求退款,应按照消费者与A商家的合同条款处理。如合同未就能否涨价进行约定,B商家单方涨价的行为即没有依据,消费者可以不接受涨价。如B商家拒绝按合同约定价格提供服务,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剩余款项。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