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火锅店通过过滤、沉淀等方法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后废油回收加工制成“老油”,再将“老油”添加到新的全牛油红锅锅底和鸳鸯锅的红锅锅底中对外销售供顾客食用。15日,由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付某、朱某、徐某被控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被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是成都高新区法院在惩治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中判处千万级赔偿金的第一起案件。

  老板指使回收加工火锅店废油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经营成都高新区起航巴蜀印象火锅店,是该火锅店负责人,被告人朱某、徐某分别系该火锅店的厨师长、后厨领班。2018年4月,朱某在付某的授意下参与餐后废弃油脂提炼,通过过滤、沉淀等方法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后废油回收加工制成“老油”,再将“老油”添加到新的全牛油红锅锅底和鸳鸯锅的红锅锅底中对外销售供顾客食用。2019年4月中旬,朱某与徐某在早班、晚班时间分工配合进行上述操作。经鉴定,2018年4月至2020年11月22日,该店共生产、销售添加“老油”的火锅锅底金额为137万余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成都高新区检察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付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要求付某在成都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付某支付10倍赔偿金共计1376万余元。

  法院判决支付赔偿金1376万元

  2021年12月15日,成都高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付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60万元;对被告人朱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徐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付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成都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成都高新区检察院支付赔偿金1376万余元。该案宣判后,付某、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诉,成都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是成都市首起在危害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处千万级赔偿金的案件,该案判决的生效具有十分重要的典型意义和警示效应。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成都高新区法院将继续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同时也通过该案向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敲响警钟,督促其合法经营,提高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和法律意识,增强责任感,如果在逐利途中忘却良知,罔顾消费者安危,最终势必自食其果,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法官说法

  高新区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人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就是老百姓俗称的“地沟油”,长期食用“地沟油”可能会引发食物中毒甚至致癌的严重后果,对人体的危害极大。早在2012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就发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坚决打击“地沟油”进入食用领域的各种犯罪行为,坚决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0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检察机关就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10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高额赔偿金的背后,是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日趋重视,是司法机关倡导弘扬“公正、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行为具有引领意义。

  (何晶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