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赵诗柯)打算提前还房贷,提交申请后银行7个月才审批通过,这期间的利息应由谁承担?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认定银行办理提前还贷审批合理期间为30天,判决某银行承担6个月的利息损失。
2019年12月13日,朱某某、杨某在某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住房贷款提前还款业务,银行经办人员口头告知2至3个月即可办理成功,之后某银行一直未扣款。2020年7月11日,朱某某就提前还贷事宜再次催促某银行,2020年7月13日,某银行扣划了款项。
朱某某、杨某认为,某银行未及时审批提前还贷申请,在催促后才办结业务,办理时间超过了7个月,因逾期办理扣款事宜产生的7个月6500元利息应由某银行承担,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某银行辩称,其未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办结的期间是预估时间,并不是银行法定义务,银行办理该笔提前还贷业务时间在合理期间范围内,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某银行有审查和决定扣款期限的权利,朱某某、杨某向某银行提交提前还贷申请,银行同意办理,但某银行在接受申请后到完成扣款时间长达7个月,远远超出金融消费者的合理预期,加重了金融消费者的负担,某银行应对超出合理期限办结业务给朱某某、杨某造成的利息损失予以赔偿。结合双方关于“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在下一期还款日之前30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的约定,参照行业办理此类业务的惯例,法院酌定该案中某银行办理提前还贷审批的合理期间为30天,遂判决某银行向朱某某、杨某支付6个月的利息损失5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