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诉讼

  有业主状告开发商,停车费有无相关合同很关键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类似的车位定调价争议和矛盾在全国多地也并不少见。有业主则直接将开发商、物业告上了法院。

  据媒体公开报道的一起诉讼案例中,杜女士于2016年在广州富丽居3号楼购买了一处房产,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临时管理规约》。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第五条约定,机动车地下车位的停车费为300元/个/月;动车地面车位的停车费为200元/个/月。可后来在没有与业主进行协商的情况下,物业直接将停车费上调至了每月650元至750元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住宅小区配套的车库、车位具有特殊性,是小区住宅的附属设施,开发商对住宅小区车位不能单方面任意提高收费标准,其调整收费标准的行为必须考虑小区业主基本的需求,必须遵循一定的协商程序,征询业主代表的意见。开发商和物业未经小区业主同意单方面将地下停车场车位月租价格上调,程序上侵害了富丽居小区业主的知情权,也违反了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之约定,显属不妥。

  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判决,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收费标准因恢复到每月每辆300元。

  不过,在红星新闻记者查询更多相关案例中,尤其是在没有相关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且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收费又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开发商作为产权人,其调价权利多会得到法院支持,业主方却少有胜诉。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起案例,2019年4月1日,广东某小区141名业主因停车费上涨的问题将小区开发商、物业告上了法庭。业主们认为当初在购房,曾公示过收费标准为每天10元,且有销售人员售房时口头对停车费作出允诺,并已经实际履行几年,因此该停车收费公示牌公示的停车收费价格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但后来,开发商单方提价将停车费调整为25元一天,应属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同时,由于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位是业主主要的停车途径,而开发商对小区内停车位的占有远超过小区停车位50%的份额,对小区停车位具有独占、垄断的客观情形,因此,开发商对地下停车场具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执行畸高停车收费价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由此,停车费应当调回原价。

  不过,法院最终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约定停车费价格的问题和开发商上调停车费价格是否侵害业主权利及垄断停车费价格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开发商对涉案停车位享有专属物权,具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开发商对涉案停车位租金有权自主定价。

成都市双流区绿城诚园一期小区地下车库空空荡荡成都市双流区绿城诚园一期小区地下车库空空荡荡

  3。

  尴尬

  “市场调节价”背后,无数字量化标准

  什么是“市场调节价”?

  其主要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该通知于2014年12月17日发布。其中在“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方面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川省发改委也发布过相关通知,明确于2015年2月1日起,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同时,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定价目录: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而对未列入《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放开,不得擅自增加定价项目、扩大定价范围和越权定价。

  简言之,住宅小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在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不需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向相关部门报备即可。

  然而,住宅小区停车费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这个规定,却并没有一个确切的数字量化标准,不像新房有限价,二手房有参考价,在实际执行时,引发的争议不少。

 成都曾发布过《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 成都曾发布过《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

  4。

  细化

  明确调定价方式,成都曾出台《指导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成都曾发布过《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住建局官网获悉,该《指导意见》于2019年5月23日发布。其中,对停车费定价以及停车费调价两个核心问题都有涉及。

  关于停车费定价,《指导意见》提出:住宅小区车(库)位出租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开发建设单位制定、调整价格,需结合住宅小区所在区位、商品房项目定位、规划车位配比、市场供需状况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

  关于停车费调价:确需调整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应当合理确定价格涨幅,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矛盾激化。价格涨幅环比低于或等于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涨幅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应提前30日在小区醒目位置或通过业主QQ群、微信群公示调价方案,告知广大业主;价格涨幅环比高于CPI月涨幅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应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协商价格调整方案。

  《指导意见》除明确了车位出租收费的涨价幅度和调整方案外,针对业主代表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当事人可向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书面申请调解,或向属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行政调解,仍无达成一致可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讼、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