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增加,小区的停车位远不能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开发商希望依托市场供求关系提高租金,却遭到业主的“霸停”。4月27日,记者从彭州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两起因不满小区停车费上涨引起的租赁纠纷,依法判决占用地下停车位的业主按照开发商公示的临时停车标准支付车位租金1454元及逾期利息。

  开发商状告停车场“霸停”业主

  成都某小区除部分已出售车位外,其余车位所有权属于开放商,执行按月出租或者临停收费的运作模式。去年9月13日,开发商在小区张贴关于车位每月租金上涨60元和临时停车费涨价的公告。“开发商怎么能随意涨价?”“隔壁小区都没涨,我偏就不交费。”公告发布后,在业主中引起重大反响。

  部分业主以不再续租车位向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表达抗议,但在他们驾车进出停车场时,被要求必须缴纳费用才予以放行,业主随即采取强行闯杆或将车辆摆放于停车场出入口等行为以示抗议。为不影响小区车辆正常通行秩序,开发商只好抬杆放行。就这样,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2个月的时间,冯某等业主多次占用地下室车位临时停放机动车,产生车位租金千余元。开发商数次催收停车费无果后,将冯某等业主告上法院。

  法院:按照公示标准支付租金

  彭州市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开发商系某小区地下室车位所有权人,其对未出售车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开发商确定车位租金标准后在小区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系发出合同要约,可以推定居住在小区的业主冯某等知悉公示内容,其进入地下室停放车辆即构成合同承诺,双方之间订立临时停车的车位租赁合同,冯某等业主应当按照公示标准支付租金。依据交易习惯,临时停车车位租金应当当场支付。冯某等业主逾期未支付租金给开发商造成利息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生效后,冯某等人均按期履行了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其他业主参照判决内容主动支付了车位租金。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开发商作为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人享有自主定价权。由于目前商品房小区停车位普遍紧张和周围公共停车位缺乏的客观情况,造成地下停车位供不应求,本案中开发商的涨价行为经过了当地市场监管局的审核和业主代表的协调后进行公示,开发商依据合理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确定车位租金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开发商自主制定车位租金标准时应当考虑车位作为小区住宅附属设施的民生属性,在兼顾社会公益性的基础上合理追求企业经营利润。广大业主也不能寄希望于拒缴费等方式寻求限制开发商或物业的合法权利,而是可以采取抱团谈判、与开发商达成长期合同等方式,以争取更符合双方利益的费用标准。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