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颀本报全媒体记者王一多
2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可以卖4至4.5元,这其中的利润让李某动了心,也最终让他付出沉重代价。5月17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双流首例伪造货币罪案件,并当庭宣判。李某等4名被告人被判处1年2个月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
动歪脑筋 花钱学“技术”
听说河南郑州有人有伪造货币的“技术”,李某和朋友张某觉得是一条生财之道,决定前往学习。2021年5月上旬,两人一起坐飞机来到郑州市,找到外号为“变色龙”的人,花了6000元在他那里学习伪造货币技术,并购买了20元面值人民币的假币电子模板、防伪纸等设备和材料。
回成都后,两人便开始了自己的“发财计划”。李某和张某先是共同购买了油墨、打印机等设备和材料,在成都市双流区某小区的房屋内进行人民币伪造并对外销售。随后,李某又扩大了自己的“运营”规模,在成都市成华区某小区租下一间房,再次联合张某共同购买相关设备和材料进行人民币伪造。
5月下旬,李某觉得人手不足,便招募黄某某参与进来。黄某某负责对成华区窝点伪造的人民币进行裁剪,同时协助李某在网上发布销售信息,并通过其支付宝收取“买家”支付的“货款”。李某则按照每出售一张伪造的人民币给黄某某0.5元作为报酬,至案发时,双方共计结算报酬800元。同月,张某也通过某APP结识并招募了曾某,约定由曾某负责在网上发布销售伪造人民币的信息并联络“买家”。
现场被抓 两个窝点被端
6月,曾某到成都市双流区与张某会合,并通过某APP联系了一名“买家”。在网上谈妥买卖假币事宜后,张某与曾某便携带了500张(面值20元)共计1万元的人民币到达与“买家”约定的地点。他们没想到的是,就在进行假币交易时被民警现场挡获。
随后,公安机关在李某等人租用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成华区的两个房间内,查获用于伪造人民币的笔记本、防伪纸、喷墨式打印机、黄色金属水印章等设备工具和大量伪造的10元、20元面额人民币。经中国人民银行鉴定,在张某、李某上述租用地查获的以及张某、曾某被挡获时随身携带的疑似假冒人民币共计3390张,均系伪造货币,面值金额达67870元。另查明,李某出售假币共计获利7000余元,张某出售假币共计获利2000余元,黄某某共计获利800余元。
法院判决 最高领刑11年
双流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黄某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李某、张某、黄某某、曾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伪造货币罪,因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张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曾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公安机关在现场查扣的作案工具及假币,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7000元、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8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