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日前,四川在线记者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郑某(男)、欧某(女)2012年认识,2013年成婚,结婚当年孩子出生。2020年6月两人离婚后,郑某才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得知相关情况后,郑某诉至法院要求欧某返还抚养费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后才发现养育7年的孩子非自己亲生,能不能追回抚养费并要求精神赔偿?记者邀请到了主审该案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苏晓莉法官,以及四川无众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钟文,一起来解读这起案件背后的法律知识。

  隐瞒孩子血缘的行为构成欺诈性抚养

  “首先,要明确一点,这种行为构成欺诈性抚养,另一方是可以要求追回抚养费和要求精神赔偿的。”苏晓莉告诉记者。

  苏晓莉解释,欧某与他人生育子女,故意隐瞒实情,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双方不是因为孩子血缘问题离婚,但还是应当认定,欧某属于民法典上述条款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郑某付出了抚养成本和相关感情,其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法院如何认定欧某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实情?苏晓莉介绍,主要有这几方面考虑:首先,欧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郑某告诉过这件事情;其次,从双方认识到女方生育小孩的时间够长,男方郑某并不足以辨别孩子非亲生;最后,生育证明上男女双方信息为郑某、欧某,且离婚协议中也约定郑某需支付孩子抚养费。现有证据均证明郑某在纠纷发生前对孩子非其亲生的事实并不知情,欧某与他人生育子女,属于故意隐瞒实情。

  离婚后仍可就婚姻期间损害行为请求赔偿

  离婚之后,还可以就婚姻期间的损害行为请求赔偿吗?

  钟文解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协议离婚中没有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权利的,离婚后如果发现有对方在婚姻期间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自己权利的,还是可以按照民法典中关于离婚的条款要求赔偿。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郑某非孩子的亲生父亲,本来没有抚养义务,但由于欧某的欺诈,在7年当中付出了抚养成本和感情。欧某应当返还抚养费并对郑某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苏晓莉介绍,法院最终判决欧某返还抚养费23万余元并向郑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赔偿费用如何计算?苏晓莉告诉记者,在该案的诉讼中郑某主张按照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标准予以计算。综合考虑了抚养时间、孩子生活需要和实际生活水平,法院认为该主张合情合理,所以,法院判决欧某返还郑某婚姻存续期和离婚后抚养费23万余元,并支付原告郑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