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记者 王一多)婚姻中出现了第三者,丈夫还多次向第三者转款,妻子能追回这些钱吗?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经济纠纷案,最终原告追回了相关款项。
2013年12月,张某与熊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过了一段甜蜜的日子。孰料几年后,熊某认识了单位同事刘某,并在2018年至2022年期间与其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根据张某提交的微信、支付宝、钉钉红包等软件的转账记录显示,熊某多次向刘某转款,共计14万余元,其间包含多笔13.14元、1314元、520元、380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红包,同时还为其购置了戒指、口红等物品。
庭审中,熊某对妻子张某的说法表示认可,承认自己在婚内与刘某有不正当关系,并在这期间多次向刘某转款,认为刘某应当退还相应款项及按价值退回所有购买的物品。
刘某辩称,二人系同事,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是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同时,刘某承认自己已收到转账,但认为其中部分小金额款项为二人共同消费,并已转账归还了13万余元借款,故不存在赠与关系。
双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张某提供的熊某与刘某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熊某的当庭证言,足以证明二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刘某虽主张二人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但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二人之间具有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故法院不予采纳。同时,熊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其妻子张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擅自将诉争婚内财产单方面多次无偿赠与与其有非正当男女关系的刘某,而刘某表示接受,实质上已构成赠与合同关系。而该赠与行为不但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而且有违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故刘某应将熊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其赠与的款项予以返还。
根据庭审查明,熊某向刘某赠与及购买物品共计14万余元,其中,刘某已归还熊某赠与款项13万余元。故双流区法院依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依法判决刘某向张某返还赠与款项7000余元。
●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在实际司法运用中,该类案件的证据材料非常重要。为证明配偶向“情人”的赠与行为无效,需要提供两个方面的证据:首先是配偶存在婚外情,与他人形成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其次,还要证明存在赠与行为,形成赠与的法律关系。
在证明形成赠与的法律关系方面,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赠与的行为,如可提供转账流水、交易记录、付款记录等。若接受财物的一方主张双方并不属于赠与的法律关系,如主张双方是借贷、合伙、劳动合同等其他法律关系,则应当就此提交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接受财物一方若无法证明双方有其他的法律关系,则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本案的刘某虽主张其与熊某是民间借贷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该主张,故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