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现场(荣县法院 供图) 审判现场(荣县法院 供图)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饶某某自2011年起,通过开设赌场发放“好处费”、提供食宿和玩乐、发放高利贷本金等手段,笼络、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唐某、王某、黄某、姚某某、沈某某等人在富顺县城区“混社会”。该组织以“江湖义气”为纽带,在组织内部形成了一个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被告人饶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在经营的娱乐场所内组织有偿陪侍、经营贷款公司等手段获取不法经济利益,同时还利用组织势力从他人处获取低息借款,共计牟取经济利益约400万元;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未成年人及其他群众,称霸一方,非法制造、买卖、持有枪支3支,持有管制刀具8把,实施组织犯罪13起,致2人轻伤、2人轻微伤及多人受伤、财物受损。其中,实施组织卖淫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5起,聚众斗殴犯罪2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犯罪2起,开设赌场犯罪1起,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该组织还实施寻衅滋事、组织有偿陪侍、敲诈勒索等违法活动18起,致2人轻微伤;该组织通过大肆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富顺县城区形成非法影响,对钟秀街一带的非法有偿陪侍行业形成控制,对人民群众心理造成强制和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饶某某等15人无视国家法律,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