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用餐的学校应安排相关负责人陪餐,有条件的可根据家长申请,有计划地选择家长代表陪餐

  禁止学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本报讯(记者 李丹)记者1月3日从省政府获悉,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28条,对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食品安全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提出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拒不改正将面临罚款;针对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参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