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天全县检察院跟踪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森林公安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侦查建议,已收集到林业站、乡村组人员对该辖区群众开展禁猎区和禁猎期禁止捕猎宣传的情况;现场提取的疑似皮毛已联系好四川农业大学进行鉴定,但鉴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尚未开学,待学校开学后将第一时间送检。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据悉,天全县境内具有大熊猫国家公园、二郞山国家森林公园、喇叭河自然保护区等丰富的生态资源,动植物种类繁多,野生动物案件高发。为深入开展疫情防控源头治理,掐断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天全县检察院于1月29日牵头联合天全县监察委、县法院、县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会签《关于联合打击天全县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犯罪的协作机制》,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打疫情期间发生的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有效保障防疫工作顺利进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