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维持原判两被告获刑并处罚金

  2018年12月13日,冯某雄在泸定县家中被泸定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9年2月13日,冯某斌在成都车站进站口被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2019年12月18日,泸定县法院一审认为:两名被告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人在整个“鑫圆共享经济组织”中属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冯某雄主动退还部分会员的投资款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

  泸定县法院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冯某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一审宣判后,两人不服,提起上诉。甘孜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互联网时代,传销纷纷改头换面,以无接触、网络化、地域分散化为特征的新型网络传销频频出现,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隐患。”本案二审主审法官、甘孜中院刑二庭副庭长邵苓说,本案的宣判对传销违法犯罪形成有效的震慑,也有助于引导群众有效识别网络传销活动。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