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露悦 马志强 赵银熙

  张先生在某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定制了一套家具,使用半年后发现部分柜门严重变形,怀疑对方生产时未使用自己选定的某品牌板材,于是将对方起诉至法院。

  近日,绵阳经开区法院法官建立包括双方当事人在内的“微信调解群”,并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组织线上线下同步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化解了这起纠纷。

  事发

  定制家具板材存疑

  张先生于2018年11月19日在某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定制了一套家具,包括3个衣橱、1个鞋柜,并明确约定柜体全部使用某品牌板材。在后续与某家具销售有限公司的微信联系中,双方约定这套家具于2019年1月安装完毕。

  2019年7月,张先生发现有部分柜门出现严重变形,遂对板材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于是向某品牌官方咨询,对方回复称“正品有官方经销商、授权经销商、合作门店三种方式,同时,该品牌板材会随定制家具配送专门的防伪二维码卡片到消费者手中。但是,某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为张先生定制家具期间,并未获得该品牌的官方授权。”

  2019年7月12日,某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张先生发了一张防伪二维码图片,但据该品牌官方要求的随定制家具送到用户手中已过去了半年之久,并不能用此二维码证明家具板材为该品牌正品。于是,张先生向绵阳经开区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诉求法院判决:“1、某家具销售有限公司提供能证明其在该店所定制家具是某品牌正品板材的确切有效证据;2、由于某家具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某品牌的官方要求随定制家具配防伪二维码卡片到用户手中,且在定制家具期间也不是某品牌的官方授权经销商,如果要经过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来证明定制家具使用的是某品牌正品板材,所需的相关鉴定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

  线上线下同步调解

  因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绵阳经开区法院立案后随即排期开庭,法官立即建立包括双方当事人在内的“微信调解群”,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组织线上线下同步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最终,当事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1、由被告绵阳某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张先生补偿现金3万元,若逾期未支付,则被告绵阳某家具销售有限公司还需向原告张先生支付违约金3000元;2、原告张先生在被告绵阳某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处购买的家具不退换。”

  [法官说法]

  在这起案件中,张先生定制购买家具商品的过程中遭遇某家具销售有限公司资质隐瞒,涉嫌欺诈。张先生支付了定制家具货款,出具了相关定制凭证,被告商家安装交付了产品,双方之间定制合同关系成立。鉴于商家并不能证明所售卖的家具是预定时所要求的特定材质,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费用的3倍。

  此外,《合同法》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是否存在欺诈,其焦点在于商家是否隐瞒了与案涉产品有关的重大信息,以及该重大信息是否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对于家具而言,其制作材料属于产品的重大信息,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商家不能以次充好,不能做虚假宣传,更不能对商品原材料等重大信息予以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