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分配收益补付收益并给付违约金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日,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成都某科技公司签订了《手机网游联合发行合作协议》,约定北京某科技公司提供合作游戏“乱轰三国志”,由成都某科技公司进行渠道开拓,完成合作游戏的多渠道上线发行。2个多月后,成都某科技公司开始拖欠分配收益。次年,北京某科技公司停止了合作游戏的充值功能。

  法院认为,成都某科技公司拖欠支付相关收益,构成违约。北京某科技公司在未收取到相关收益的情形下停止了合作游戏的充值功能系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成都某科技公司在收到北京某科技公司催款函后仍未支付相关款项,北京某科技公司有权解除合作协议。法院判决,确认两公司的合作协议解除,成都某科技公司向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收益、违约金共计270余万元。

  点评

  本案提示市场主体,在合同拟定过程中,应注意规范、细化合同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时,要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发文拉踩竞争对手构成商业诋毁

  基本案情

  成都某科技公司自成立以来,相继开发完成live800综合业务分析系统、智能机器人系统、多渠道管理系统等计算机软件(统称live800在线客服系统),并通过“live800在线”网站推广销售该在线客服系统产品。涉案的另一公司为北京某科技公司,为53KF企业在线软件北京地区代理商。该公司在其网站发布“53客服与live800功能对比优势有哪些”一文中,以列表形式对53客服与live800的功能进行对比,称Live800的推广做地比较多、成本比较高、推广费用不可估量,故价格定位比较高。

  法院认为,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其网站发布的“53客服与live800功能对比优势有哪些”一文,发表了各种明示live800不如53客服的否定性陈述,意欲通过优劣对比,贬损成都某科技公司产品,凸显自己公司产品和服务的优势,明显超出一般提示和提醒范畴,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了成都某科技公司的商誉,构成商业诋毁。法院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其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成都某科技公司3万元。

  点评

  本案所涉对比广告是商业诋毁行为采取的常见形式,其目的在于削弱对手的竞争力,不当攫取本不属于自己的交易机会,提升自己在市场上的占有率,法院认定此类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使用近似商标惹官司调解组织化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某米厂称其系涉案注册商标权人,该商标为“某市知名商标”“某省著名商标”。被告某购物公司高新商场在其超市内销售标注与涉案商标类似标识的大米,该大米由被告某购物公司监制、被告某米业公司生产,产品包装袋正背面居中位置对标识进行了突出性使用。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四川自贸区法院委托特邀调解组织“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履行。

  点评

  本案中,四川自贸区法院委托“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介入调解,降低了商事主体解决纠纷的时间成本、物资成本,为快速解决商事主体专业性纠纷提供了新样本,为助推构建诉源治理工作格局、完善诉源治理工作平台提供了新动力,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了便利的司法服务和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