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李智

  在四川乐山,发生了这样一起离奇的车祸,被车辆碾压的男子,虽经医务人员奋力抢救仍不幸身亡,而“肇事者”正是他本人。

  那么问题来了,谁来为这起这起车祸负责呢?4月1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事发当晚,死者张伟(化名)应两位新婚朋友小李、小吕邀请,来到乐山城区嘉兴路美食街就餐。期间,两名男性喝了不少酒,另外一名女性没有喝酒。

  就餐结束后,大量饮酒的小吕被众人扶上自己车辆的后座,妻子小李没有饮酒,准备开车,但她由于车技不熟练,始终没有将车顺利发动。张伟见状,自告奋勇表示帮忙倒车。

  随后,他将车倒在路口,就在他准备与小李换位时,车突然加速向后倒,张伟跌出车外,并被卷到车下,后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情发生后,张伟的家属将新婚夫妻小李、小吕,及同桌好友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小李、小吕作为吃饭的组织者及事故车辆的所有者,对张伟酒后驾车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小李在知悉张伟已饮酒的情况下,未劝阻他酒后驾驶机动车,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而对于家属起诉和张伟同桌饮酒的其他人,法院认为共同饮酒行为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且家属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同桌好友存在恶意劝酒的行为,且他们也在饮酒后尽到了一定的提醒、劝诫义务,故同桌饮酒的朋友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伟的死亡赔偿费用共计101万元,根据过错比例,小李、小吕共计赔偿20.2万元(101万元×20%)。由于两人前期已支付丧葬费3万元,应予以抵扣,故还需支付1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