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4队友可证明 名字缺失非自身造成

  罗文的“见义勇为”荣誉应该恢复

  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林小明律师表示,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等规定,相关部门应根据证明材料恢复罗文的荣誉,向其道歉。

  林小明表示,根据当年的报道和文件可以证明,罗文就是受到表彰的5人之一。若没有相应的正当理由,经相应法定程序,其获得的荣誉不应被剥夺,现有证据也可证明,并非罗文自身原因造成其没在荣誉名单上。因此,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向其赔礼道歉。否则,对所有见义勇为者都是一种伤害。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是,其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而其所保护的客体则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正在遭受侵害时,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是公义、公益、公德行为。

  罗文当年的救人行为无疑属于见义勇为,虽然相应证书等因不可抗力失落,但当年一起救人的4名队员健在,可以证实相关情况。尤其是文件上罗文名字的缺失,不是罗文自身原因造成,后果不应由他来承担。罗文和彭宾等人的见义勇为事迹未被推翻,荣誉未经法定程序剥夺,因此罗文的名字应该在表彰文件中补录。

  郭刚认为,有关部门不能让见义勇为者心寒,应本着实事求是、有漏必补的原则,才能彰显见义勇为的道德风气。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罗敏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