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刘春华)5月11日,省医疗保障局发布消息,为保障省本级参保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报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建立省本级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同步开展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从2020年7月1日起,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无雇主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领取失业金的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4%,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需求,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由省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厅适时提出费率调整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在职职工连续不间断、足额缴纳合并实施后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符合国家、省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如发生欠缴,按规定及时补缴的,视同连续不间断缴费。

  生育医疗费支付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的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医疗费用。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实行“一站式”“一单式”结算。应由职工自付的费用,由职工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生育时未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者虽已参保但未达到其配偶所在统筹地区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条件的,生育住院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按上述规定的支付政策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