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一男子醉酒身亡,同饮者7人共赔65万

  同饮者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杨阳 本报全媒体记者 马超 赵紫荆

  逢年过节,亲友相聚,免不了喝酒助兴。但小酌怡情,痛饮不但伤身还可能惹上官司。近日,绵阳一男子与朋友饮酒后,回家醉酒身亡,一同饮酒的7人因此连带赔偿该男子亲属65万元。

  记者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此前多地有类似的同饮者担责案例发生。酒后出事,同饮者是否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应如何有效规避此类法律风险?

  四川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受害人饮酒不加节制,自陷于危险境地,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四川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童文建认为,在特定情形下,同饮者需承担赔偿责任。为规避风险,要注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避免恶意劝酒。

  突发事件

  一人醉酒身亡 同饮者赔偿65万

  5月8日,记者从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获悉,该局驻普明派出所公调对接室成功调解一起喝酒致人死亡事件,通过调解,死者家属获抚慰赔偿金65万元,同时该赔偿金由共同饮酒的7人共同承担。

  据接警民警介绍,5月4日晚9时30分许,死者宋某某在工作的食堂与周某、邓某等7人饮酒后,由邓某陪同宋某某回到高新区的居住地,次日早上7时,邓某发现宋某某没有任何气息,在通知医院急救的同时马上向派出所求助。

  接到求助后,普明派出所民警立即会同医务人员进行抢救。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其系醉酒死亡,后经法医勘验,排除案件可能,但宋某某的死亡赔偿涉及较大争议。7日,驻普明派出所公调室调解了这起纠纷案,死者家属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将同席7人推上当事者席,要求7人连带赔偿宋某某死亡产生的各种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共计80余万元。

  调解过程中,7名同桌吃饭者均辩称,他们与死者同桌吃饭喝酒是事实,但没有劝酒,饮酒都是自愿行为,死者自己喝的酒,他们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经过驻普明派出所公调室对接调解及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周某、邓某等7人赔偿死者产生的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