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四川宜宾屏山县人民法院大乘法庭将巡回法庭车开进屏山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园内,公开审理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据了解,该公司园内有一供人垂钓的鱼塘,距原告文某家不远。2月13日,文某7岁的女儿与同伴从该鱼塘围栏缺口处溜进去玩耍,不慎跌落池塘,造成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文某认为被告公司对公共经营场所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对其女儿的溺亡具有重大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相关费用共计50多万元。

 ↑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被告则认为,鱼塘四周均设置了铁制围栏,尽到了安全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原告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管义务才是酿成这场悲剧的主要原因。

  案件受理后,法官通过实地勘验现场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均因赔付数额差距较大,导致调解“搁浅”。鉴于该案涉及儿童人身安全,且在当地影响较大,主审法官决定巡回审判,现场说法。

  进入园内,主审法官再次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复勘,结合复勘结果就地说法,详细讲解双方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并当庭给付赔偿金,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