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前期调解协议

  不影响主张此次赔偿事宜 

  一个焦点是,在刘某触电身亡两个月后,刘某妻子杜某曾与国网电力武胜公司赛马供电所达成一份一次性补偿1万元的调解协议。这份协议是否影响后期诉讼主张赔偿事宜?

  法庭上,武胜供电分公司辩称,在刘某死亡悲剧发生后,电力公司和死者妻子杜某已达成相关协议,电力公司也已履行了赔偿义务。此外,供电公司认为,刘某明知在高压线下钓鱼系危险行为,明知该危险行为可能引发的风险,依然选择危险行为系故意,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也正是基于这一事实,双方才签订了赔偿协议书。”

  不过,死者家属认为,前述协议存在主体错误、损害第三方利益、事实不清,属于无效调解协议。

  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的性质为国网电力武胜公司下属赛马供电所与死者妻子个人之间签订的就刘某死亡补偿性质的协议,并非对本案案涉争议的赔偿问题与本案的赔偿权利人达成的赔偿协议。该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与5原告(死者父母、妻子、两个女儿)在本案中主张的赔偿事宜无法律上的关联性和必要性,故该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不影响5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赔偿事宜的处理。

  〖判决〗

  供电公司承担15%责任

  赔偿15.7万元

  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不慎接触高压电线路设施导致触电身亡,国网电力武胜公司作为案涉线路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其对所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进行运行控制和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本案中高度危险作业产生的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国网电力武胜公司对案涉线路及相关设施尽到了相应的管理和警示义务,在本案中无过错。死者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辨别危险和观察安全隐患的能力,应当意识其在设有安全警示标志的高压线路下钓鱼存在高度危险,其仍然在事故发生地进行钓鱼,放任自己处在潜在的危险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是本次事故发生主要和直接的原因。死者刘某对本案事故发生及对其造成的损害具有重大的过错。

  此外,相约前往河边钓鱼的刘某父亲具有法律上的先行行为义务,即在本案危险发生之时,刘父有及时救助的义务,但刘某在具有高度安全隐患的高压线下钓鱼时,刘父并未采取必要且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提醒、劝阻和制止。刘某触电身亡,刘父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6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武胜县人民法院日前已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国网武胜供电分公司承担15%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7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