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

  对此,红星新闻记者今日(6月16日)从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虽然现目前郑某某名下6套案涉房屋抵押已于2019年5月16日到期,但抵押权人一直没有来解除抵押。针对具体案情,该负责人表示,由于金牛区执行局仍在执行过程中,因此不方便接受记者采访。对于是否认可法院决定以及是否已缴纳50万元罚款,她表示暂不方便透露,“我们也想尽快结案,这对当事部门来讲也有一个交代。”

  ■律师说法

  对查封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会对案件执行产生什么影响?该案件中,雷波县房产管理所是否有责任?针对这些问题,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曾林刚律师以及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周江荣律师。

  ◆对已查封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会对案件执行产生什么影响?

  曾林刚律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抵押权人对拍卖、变卖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这势必会影响四川某建筑公司债权的实现。而之所以在诉讼中进行财产保全、查封房屋,也是为了防止房屋所有权人恶意转让或抵押财产,从而影响财产保全申请人胜诉后权利的实现。

  ◆为何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纳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共享”问题?

  曾林刚律师:根据雷波县编制委员会(2015)14号文件,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系对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承继,既然承继该业务工作,理应进行交接且也应清晰了解登记情况。从另一个方面讲,不动产登记涉及到公民的重大利益,怎么在登记错误时仅以“信息未共享”敷衍了之?且即便信息未共享,也是不动产登记中心与房产管理所内部存在的交接问题,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

  同时,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还违反了《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故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决定。

  ◆针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决定,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复议?

  曾林刚律师: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仅有一次复议救济的机会,不能再次提起复议。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按照金牛区法院的处罚决定,尽快缴纳罚款。

  ◆针对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到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共享”问题,该案中雷波县房产管理所是否有责任?

  曾林刚律师:处罚决定针对的是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故雷波县房产管理所不对该罚款承担责任。如果雷波县房产管理所没有尽到交接的职责,相关人员可能会受到内部的行政处分。

  因抵押已成事实,并会影响四川某建筑公司的权利,四川某建筑公司可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撤销对应的抵押协议并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类似司法惩罚案件多吗?请举例说明。

  周江荣律师:类似司法处罚案件近年来比较多,比如物业公司不配合法院查看涉案房屋或者阻挠法院进入小区查看涉案房屋,法院对其进行罚款。再比如,部分中介机构对法院已查封的房屋,擅自撕毁法院封条,带客户看房,被处以罚款和司法拘留。

  ◆作为律师,你认为司法惩罚案件的作用是什么?

  周江荣律师:维护法律权威,促进案件执行。

  红星新闻记者 胡挺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