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中院作出的(2018)川18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 雅安中院作出的(2018)川18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

  雅安中院作出的(2018)川18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显示,雅安中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履行了义务,但都存在不同程度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的情形。如地邦公司无证据证明完成了“按详规全资投入景区的旅游设施建设;在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景区所有景点开发建设……累计投资达8000万元以上等”义务;宝兴县政府无证据证明完成了“陇东镇至景区山门的公路力争在今年内将路面硬化;逐步关闭景区内所有矿山;确保旅游线路的畅通等”的义务。按照《合同法》规定,宝兴县政府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地邦公司可向宝兴县政府主张损失赔偿。由于法院不能依现有证据对地邦公司提出的3322.4万元经营损失予以认定,该院对地邦公司主张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地邦公司可在有充分证据后另案主张。

  雅安中院判决,《合同》于2018年7月30日解除,地邦公司、东拉山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停止在东拉山景区的经营,将东拉山景区移交宝兴县政府;驳回地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地邦公司不服,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澎湃新闻获悉,四川省高院于2020年5月29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7月6日,澎湃新闻就地邦公司投资数额、景区入口拆迁等问题向宝兴县委宣传部发去采访函。8日,该县宣传部工作人员回应称,相关部门暂时不便于接受媒体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