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进展>>>
酒店方致歉并退还相关服务费
截至发稿前,据酒店方和邓先生透露,酒店方和邓先生经过协商已经解决了问题。一方面,酒店方向邓先生致歉;另一方面,酒店方向邓先生退还了相关的服务费用。
律师说法>>>
酒店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放认为,消费者在餐馆消费,所支付的款项应有清楚的类目和所对应的金额。收费是否合理主要是看:首先,事先有无说明、有无明码标价。其次,是否超出了常人所理解的合理范围。在此案例中,开瓶费或酒杯费用就达到200元,这可能超出合理范围。
北京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同样认为:“开瓶费”和“红酒杯使用费”这两项,首先要看店方是否有明确告知有这几项费用及收费的标准,并且,需要得到消费者同意并认可。
他认为:“开瓶费”或者“红酒杯使用费”在消费清单上写的信息应当与消费者实际消费的一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店方开具为“开价杂项”,与实际消费不符,已经侵犯了其知情权。同时,加收15%的服务费是在没有提前明确告知消费有此项费用的前提下而收取的,属于强制消费,消费者可以不予以支付其费用。
业内人士说法>>>
餐厅有自主定价权,但必须提前告知
“开瓶费”、“红酒杯使用费”及“15%服务费”的存在是否合理?红星新闻记者就此联系到了“高臻臻的脑细胞”(一档市场营销类节目)创始人高臻臻。
高臻臻认为,从经营者角度来看,其提供食品、场地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相应的对价。实践中一些餐饮行业经营者收取开瓶费,大多是因为其利润来源中有一部分源自酒水消费,自带酒水不收费导致其利润空间降低,而其服务成本又分摊在菜肴和酒水之中。
“现在没有明确的法规说不能收,因为餐饮企业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企业有自主定价权。”不过,高臻臻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餐厅若要收取服务费,必须提前告知顾客。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顾客可以拒付。
当然,“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这些餐饮业的“行规”2013年底已被北京市工商局确定为“霸王条款”。此后,又受到中国烹饪协会、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及部分餐饮企业的抵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业制定的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霸王条款。
红星新闻记者 胡挺 戴佳佳 受访者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