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诊断患精神类疾病,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近日,记者从石棉县司法局获悉了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抑郁症并砍伤他人。最终,法院判决该名犯罪嫌疑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情回放:

  男子患抑郁症

  砍伤前妻男友

  被告人李某与姜某原本系夫妻,二人于2016年离婚。被害人陈某某与姜某是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3月,陈某某通过姜某的微信,与李某发生争吵。李某认为自己与姜某离婚,是姜某与陈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心里一直记恨陈某某。

  2017年9月6日,陈某某和姜某来到杨某某家中做客,其间,姜某让其亲戚到李某家将自己的小女儿李某某接到杨某某家中。李某从石棉县城返回家中后,发现女儿李某某不在家,问其父亲后得知,陈某某和姜某正在杨某某家中。李某想到自己离婚的事以及陈某某在微信中与自己有过纠纷,于是决定去找陈某某讨要说法。随后,李某携带一把刀来到杨某某家中,将陈某某砍伤。2017年9月6日,石棉县公安局在事发现场将李某传唤至该局新棉派出所接受调查。后经四川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的伤为重伤二级,李某患有抑郁症;对李某2017年9月6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2018年2月26日,李某家属代李某向陈某某赔偿30000元,并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案件结果:

  男子负有刑事责任

  被判有期徒刑

  2018年12月10日,石棉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李某应当对其故意伤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

  缓刑不代表不再执行

  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之后,不代表不再执行了,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也可能被撤销缓刑。

  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律师表示,这一规定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对那些“大法不犯、小法不断”的缓刑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法律依据,促使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遵纪守法、有效地接受改造。

  唐琳  本报记者  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