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随后采访的7个人当中,无一例外提到有霸王条款,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么被掩盖重要事实,要么被“轻描淡写”说“放心吧,这种事不会出现,”……

  对于合同中写入这些条款,健身馆也是“深思熟虑”。

  “一个健身场馆高峰期一下涌进几百人,但教练加前台等总计只有十多人,管理肯定跟不上,多多少少都会出点问题。”一家健身工作室创始人韩先生告诉记者,风险点很多,又不愿意拿出人力无人加强防控,健身馆就只有在合同上做文章,以期规避责任。

  行业监管:

  “概不负责”说法无效 可立案查处

  然而写入类似规避条款,健身场所管理方就真的能免责吗?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主任科员廖亮明确指出,根据我国《合同法》、《消费法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概不负责”“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说法都是无效的。

  《合同法》指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消费法权益保护法》也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所谓“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解释,这类合同是出现交易纠纷的重灾区。

  “为了整肃市场环境,打击霸王条款,我局每年都开展格式合同的专项整治,今年的专项整治也刚刚布置下去,将持续到年底,检查有问题的会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会立案查处。”廖亮介绍。

  不想等到出了问题后才去通过消协或法律手段维权,事先可以有哪些“避雷”方式呢?

  陈军建议,消费者可以要求附加“非格式条款”,对发生问题概率较高的风险点、权利义务等进行解释说明,比如在合同里写明“在贵经营场所进行消费期间,消费者无违背店家规定的不安全行为情况下,店家有义务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一旦人身财产安全受损,要给与某某比例的现金赔偿等。”从而倒逼店家改进服务。非格式条款的优先级要优于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