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法院 供图

  其中,该组织在青川县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29起,其中寻衅滋事2起、故意伤害2起、敲诈勒索2起、串通投标1起、非法采矿1起、容留他人吸毒3起及其它18起违法事件。该组织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共致10余人身体受到伤害,其中重伤2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福兵等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且非法控制青川县多地砂石资源,攫取大量经济利益,其绝大多数经济收益用于被告人陈福兵自身奢靡享乐和对外投资经营,其行为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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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福兵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组织恶名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致使群众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不敢报警,担心打击报复。同时,被告人陈福兵默许组织成员向群众打招呼,干扰基层选举。通过向领导干部行贿,腐蚀、拉拢公职人员,利用其社会关系为组织成员逃避处罚、谋取工程项目等提供便利,给当地人民群众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

  在对被告人依法严厉惩处的同时,法院坚持“打财断血”,对该组织犯罪所得资金240余万元、44根金条、卡宴、宝马汽车及房产、商铺等财物均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执行过程中抵扣罚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