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胡勇、胡乃中两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域采用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对赤水河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的后果,除了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承担民事公益侵权责任。
经合江县水产品渔政局评估,被告人胡勇和胡乃中的电击非法捕捞行为已对赤水河流域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
判决:电鱼男子不仅要遭判刑,还得“赔”赤水河6万条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二人采取的电捕鱼行为属于毁灭性作业,不仅造成电极所到之处的大鱼小鱼被电死,即使未被电死,被击晕鱼的性腺会被电流损害,丧失繁殖能力,直接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同时,电击捕捞方式还会对生长在水中的小鱼小虾、贝壳螺蛳、微生物等生态环境或者微生物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从而严重影响到渔业资源的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