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四川鑫仁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天冬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销售天冬中药饮片(批号:190301)性状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货值金额为27,996.16元,违法所得为27,760.5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天冬劣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760.50元;
2、并处违法生产天冬劣药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7996.16元;
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55756.66元。
案例八
四川菩丰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黄精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黄精中药饮片(批号:190801)性状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应认定为生产劣药的行为,货值金额为42,268.35元,违法所得为21216.31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黄精劣药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黄精劣药212.015kg;
2、没收违法销售黄精劣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216.31元;
3、并处违法生产黄精劣药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42,268.35元;
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63,484.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