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曾昌文

  (17)日,记者从邛崃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驳回了一起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主张的16万余元劳动损害赔偿金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事件 工地上跌落受伤

  2019年4月,周某经人介绍到某消防工程公司西藏分公司承建的西藏那曲市聂荣县某工地务工。同年7月10日,周某工作时不慎从高约3米的人字梯上跌落至左腕部受伤。在当地医院进行简单处理后,周某于第二日从那曲市乘动车至拉萨,并乘当日飞机至成都。

  周某从拉萨回成都的机票由邛崃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出钱购买。而郑某某既是邛崃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该消防工程公司西藏分公司的负责人。

  回到成都后,周某在大邑县某骨科医院治疗了3天,并于7月13日转至天全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直到8月9日出院。天全县中医院的出院诊断显示,周某左桡骨远端粉碎骨折及尺骨茎突骨折,建议门诊随访,定期复查,3个月内免负重、休息3月。

  2019年7月13日,某消防工程公司西藏分公司向周某转账支付劳务费1.5万元。9月25日,郑某某再次通过该消防工程公司西藏分公司向周某转款4000元,并备注为工资款。

  同年11月1日,周某之女以工伤鉴定为由要到了郑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全称。11月19日,周某的伤情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11月20日,周某之女与郑某某通过电话协商九级伤残的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第二天,郑某某拨打周某电话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成,周某将邛崃某建筑工程公司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邛崃某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