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张贴查封公告的照片法院张贴查封公告的照片

  2016年4月,为证明被法院查封的20-2房屋为自己所有,伏某强找人代为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出示《商品房预订合同》、购房票据以及物业管理和水电气维修基金等收据。因公告查封时间为三年,伏某强自己常年在外打工,此前并没有理会这事。

物业费等费用收据物业费等费用收据

  2019年,伏某强的侄女告诉远在浙江打工的他,“你的房子在装修了”。此时,伏某强通过打听才得知,自己的房子因为卖房者杨某魁借贷债务,被借贷者在2015年申请执行后,法院通过两次拍卖都流拍,最后以物抵债的方式,把他所购的这套房屋和其他执行房屋一起抵押给了张某峰,而张某峰已将20-2房屋卖给他人。

如今的20-2房屋已经他人居住如今的20-2房屋已经他人居住

  伏某强质疑,当初法院的工作人员对自己说查封房屋三年不变动,2016年执行法官在和自己联系后,自己所购房屋就被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流拍了,法院在执行时,并没有通知自己,就将他所购房屋处理掉。

  为此,伏某强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2019年8月22日,通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1921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显示,驳回伏某强的异议申请。

  随后,伏某强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9年11月4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通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并让其重新作出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后来,通江县人民法院通过裁定,再次驳回伏某强的异议请求。接下来,伏某强将张某峰列为被告,卖房者杨某魁列为第三者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通江县人民法院(2015)通执字第690号执行裁定、(2016)川1921执恢305号之一执行裁定、(2020)川1921执异26号执行裁定。”2020年5月27日,通江县人民法院驳回伏某强的诉讼请求。

  伏某强不服,进而上诉到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16日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