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西南财大法学院教授阳露昭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如果企业可以证明,日常环境安全管理采取合理措施,履行注意义务,发生事故完全由不可抗力导致,才能免责。而在新海油脂污水渗漏这一事件中,企业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和履行注意义务,还需举证证明。”

  四川省人民政府督查室第二届特邀“民生观察员”、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甘露

  如果企业多次出现类似情况,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条件就丧失了。“放任不管、不积极作为,也可以构成侵权。企业可以选择提高防灾等级、迁出原址、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教授胡光伟

  主管部门把污染轻易归因于“不可抗因素”,有懒政之嫌。从政府治理的角度来看,预见突发状况、提前制定措施,本就是成立政府主管部门的一大初衷。

  在本次事件中,作为化工企业的油脂厂长期存在废水泄露的风险,环保部门就应该提前做好工作、堵住漏洞。如果这些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都没做到,就匆忙把污染事件归因于‘不可抗因素’,老百姓很难满意。

  基层治理的要务,就是把人民群众最急迫、最关心、最期盼的问题办实、办好。

  在该事件中,群众最急迫、最关心、最期盼的就是地还能不能种。“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这些问题不能再回避了,必须一一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