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州区法院供图

  帮毒贩作伪证

  收受赃款18000元

  2015年10月15日,利州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将蒋某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移送至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蒋某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审查起诉期间,陈某告知蒋某龙贩卖毒品的毒品来源“上家”在成都被利州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可能会对蒋某龙的判决结果产生不利影响。蒋某听后很着急便拿给陈某现金5000元希望其能帮忙打听相关案情,陈某将钱收受并用于自己日常开销。

  案发后,陈某的亲属代其向利州区监察委员会上缴涉案赃款18000元。

  涉事民警被判五年六个月

  律师被判四年

  9月23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就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蒋某龙贩卖毒品案主办民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利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身份的职务便利,基于私情、私利,故意采取伪造立功证据的手段使罪重的人受到较轻刑罚追诉,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苟某某身为律师,经被告人陈某的推荐在担任蒋某龙的刑事辩护律师期间,明知蒋某龙没有检举他人犯罪,在被告人陈某的安排下,帮助蒋某龙伪造具有立功情节证据,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共犯论处。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苟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陈某非法所得18000元予以没收,由监察机关办案单位上缴国库。

  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