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女子在两年间向9家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额累计600余万元。不久,她被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就在她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却遭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影响其承保决定为由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并不予赔付。该女士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保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 保险金额超600万

  2018年9月24日,艾某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人寿保险公司)、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人寿四川分公司)申请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85万元,交费年限20年,保险费每年27540元,保险期间为终身。

  当日,艾某某签署了《人身保险投保书》,投保书中“财务和其他告知事项”一栏第四项:您是否已购买或正在向其他保险公司申请购买(指提交投保申请但保险公司还未正式签单)人身保险合同?艾某某的回答为“否”。

  据悉,2017年至2018年期间,艾某某还向其他8家保险公司投保了10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累计644万元。上述10份投保单上载明的针对投保人是否已购买或正在申请购买人身险保险合同的告知事项,其中9份艾某某均回答“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