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双方皆有过错 物业承担70%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小区非机动车门岗的电动门系由物业的工作人员(门卫)遥控开启,间隔一定时间后再自动弹回关闭。在弹回过程中,门卫能遥控让其再次开启。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方,安排物业工作人员在小区门口管控人员和车辆进出,有义务保障进出人员及车辆的安全。原告谢女士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出小区时,虽然电动门已开启,但在其未立即驶离的情形下,物业工作人员作为专业人员,且就在谢女士身边,未及时将已弹回的电动门再次开启,致使原告被电动门弹回撞倒受伤,具有过错,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过错,应当对谢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谢女士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安全意识,在电动门开启时未及时驶离,导致其被弹回的电动门撞倒受伤,对自身所造成的伤害,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物业公司对原告谢女士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物业服务赔偿谢女士各项损失共计9.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