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另案处理)系货车司机,为了谋利,组织被告人曾某、龚某虎、周某勇等货车司机,通过原海龙纸业洗料车间负责人巫云春(另案处理)介绍,从海龙纸业、晨龙纸业、凤凰纸业(均另案处理)运输造纸废渣回乐山,自行寻找或经朱某、郑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找寻地点随意倾倒,罗某还从被告人曾某、周某勇、龚某虎等司机运输造纸废渣的费用中抽头获利。

  罗某将造纸废渣运出纸厂后即让郑某、朱某等人自行寻找倾倒造纸废渣的场所,三家企业的造纸废渣共计8267.68吨均倾倒在市中区奔驰4S店背后、市中区江山一品对面的绿心公园、市中区土主镇杨家河村、市中区高新区英雄村、平安村、市中区悦来乡“六支角”等场所。

  2018年11月15日,经乐山市环境保护局认定:上述倾倒的固体废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中的“其他有害物质”。2019年6月,经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鉴定:倾倒固废的行为对奔驰4S店背后、绿心公园、英雄村、六支角和杨家河村的5个场所造成了土壤环境损害。

  原判认为,被告人曾某、龚某虎、周某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其中曾某、龚某虎系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曾某、龚某虎、周某勇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龚某虎、周某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龚某虎、周某勇的犯罪所得依法应当没收,上交国库。

  判决被告人龚某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曾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周某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被告人曾某犯罪所得人民币三万元;龚某虎犯罪所得人民币二万元、周某勇犯罪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上交国库;扣押在案的手机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法院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