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蚀基层干部 损害国家利益

  以李春元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规模后,开始寻找靠山,觉得大树底下好乘凉,出事有人给兜着,不断将黑手伸向基层政权,将基层干部“拉下水”。

  为违法开采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熊公村三组78亩土地下的砂石,李春元向时任熊公村村支书即同案被告人戢利行贿10万元。为获得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几个安置小区物管业务,分别向全意村村书记即同案被告人李志伟在内等14名公职人员行贿共计23万元。

  李春元还与李志伟结为异姓兄弟,李志伟长期为李春元奔走,对近20名基层村组干部进行腐蚀、拉拢,部分村组干部迫于李春元组织的“威名”,在李春元等人行贿时甚至不敢当场拒绝,次日才敢退回赃款。

  骗取贷款3000余万元 欺压当地群众

  为称霸一方,谋取非法利益,法院查明,自2008年3月以来,李春元先后组织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殴打他人、强揽工程、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30起。其中骗取贷款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涉及被害人多达20余人。

  特别是2009年和2014年,为追讨高利贷,先后对被害人庄某、查某实施非法拘禁;2000年至2018年,为达到非法目的,先后13次对多名被害人实施殴打、堵门、限制人身自由、辱骂以及损坏财物的黑社会性质违法行为。

  该组织实施软暴力讨债,封堵多家酒店、公司大门,给企业经营造成巨额经济损失。2014年,李春元组织安排其他被告人采用跟踪、殴打、恐吓以及封堵酒店大门等方式向某酒店股东催收高利贷,致使酒店被迫停业长达一年多时间,迫使该酒店股东以股权抵扣高息借款和堵门费用,取得该酒店30%的股份,社会影响恶劣。

  11月25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春元、李东枰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公开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眉山市东坡区法院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