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银行卡给诈骗团伙走账 截胡上家诈骗款超百万

  3人被什邡警方抓捕归案后,马某交待,他曾获知,可以将银行卡内的钱采用挂失补卡的方式截住,而后占为己有。他找到李某、董某商量后,3人便干起了售卖银行卡截流的事。而他们的“客户”,正是一个诈骗团伙。值得一提的是,该团伙还是他们的上家。

  公诉书显示,2019年8月,马某、李某让董某找人购买银行卡,而后卖给上家走账。董某将他人办理的银行卡及U盾、预留电话号卡交给马某、李某后,马某、李某用微信关注银行卡公众号后将其邮寄给上家走账。同时,告知董某随时关注账户余额。

  2019年12月12日,被害人洪某被骗4.98万元。董某、李某发现卡上有钱后,使用挂失补卡的方式将4.93万元取现。事后被告人董某分得1.2万元,马某、李某分得3.73万元。

  此外,李某采用同样方式,在今年3月19日,将被害人张某被骗的20793元截流。在分给持卡人酬劳500元后,将余款交给马某。

  今年3月21日,董某以自己名义办理银行卡,并将办理的银行卡及U盾、预留电话号卡邮寄给马某、李某用于走账。4月9日,马某、李某见卡内有资金汇入,便安排董某以同样的方式取走他人诈骗的96。 97万元。后董某分得16万余元,马某、李某分得80余万元。

  截胡上家诈骗款 属掩饰犯罪所得还是盗窃?

  犯罪分子截胡上家的诈骗款,究竟属于掩饰犯罪所得,还是属于盗窃,成为本场庭审的焦点。

  公诉机关指出,经审理查明,董某盗窃金额为101.9万元,李某、马某盗窃金额为103.9万元。三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以盗窃罪追究3人刑事责任。

  庭审中,在大量证据面前,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指控的罪名,3人最终表示无异议。

  什邡法院审理认为,3被告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3被告人刑事责任。3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退还了所获全部赃款,被告人董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最终,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对被告人董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庭审法官解释说,纵观整个案件,犯罪分子收购、提供银行卡,为诈骗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的行为本身也会构成犯罪。若采用秘密方式,将违法犯罪所得款项“截胡”,也会构成盗窃罪而择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