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对接国家部委,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沟通衔接,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域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跨省通办”事项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以外,不得强制申请人到现场办理。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分批次将“跨省通办”事项纳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不改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原有办理事权的基础上,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要强化“一窗受理”,采用“收受分离”模式,做好代收事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身份核验,通过邮件寄递至业务属地部门(单位)完成办理。12月31日前,四川政务服务网、“天府通办”手机软件(APP)要开设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专区;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大厅要设置“跨省通办”窗口。

  在保障措施方面,《通知》要求,省大数据中心将根据国家最新政策动态调整《任务清单》。省政府办公厅将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纳入全省政务服务“好差评”范围,适时对改革措施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企业和群众反映问题仍然突出的地方和部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作为考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