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女童被精神病人砍伤

  索赔医疗费未获一审法院支持

  小雨家住隆昌市响石镇某村,去年5月5日下午,她随奶奶在路边玩耍时,被突然发病的邻居王某手持篾刀砍伤。

  据隆昌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某自2002年起出现精神异常,曾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先后三次住院治疗,出院后长期门诊治疗和服药。小雨在送医后被诊断为重型脑伤等,后经转院治疗于去年12月好转出院,但医嘱要求继续系统康复诊疗。

法庭外,不能独自行走的小雨由奶奶陪伴着法庭外,不能独自行走的小雨由奶奶陪伴着

  住院治疗139天,除医保报销11万余元外,小雨方自行支付5.8万余元。出院后,小雨接受门诊治疗和康复理疗,花费门诊治疗费4.3万余元。一审法院还查明,事发后,王某的丈夫黄某向小雨方支付40200元,小雨父母通过水滴筹、轻松筹获得捐助13.7万余元,响石镇政府给予困难补助和职工捐款2.3万余元。

  经鉴定,小雨颅脑损伤后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属十级伤残。王某在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对于本次作案实施的违法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后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目前,王某正在医院住院治疗。

  小雨出院后,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她向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及黄某连带赔偿住院医疗费5.8万余元、门诊治疗费4.3万余元,以及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总计18万余元。庭审中,黄某辩称,小雨获得的赔偿款及社会捐助已能完全填平各项损失,他也尽到对妻子的监护义务,自己没有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小雨因身体受到伤害,其有权依法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在核定小雨主张的合理损失时,法院认为,住院医疗费和门诊治疗费已由小雨方支付,属财产性损失。而水滴筹、轻松筹以及政府捐款是具有社会性和针对性的,即为了帮助小雨解决治疗费用困难问题,此款足以弥补其主张的医疗费用损失。小雨再次主张医疗费10万余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也不能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获益。财产性损失已由社会捐助予以弥补,小雨对此不能重复主张,故法院对小雨主张的医疗费用10万余元不予支持。

  此外,对于黄某辩称的自己没有责任,法院经审查,事故发生时,小雨随监护人在农村户外公共区域玩耍,伤害事故是因王某自身病发产生幻听而无故持刀伤害小雨所致,且事故发生时王某的监护人黄某未在场,也未在家,系事后赶回。为此,法院认为,小雨及其监护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黄某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监护责任,故小雨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据此,法院认定小雨的各项合理损失72480元应由被告方承担,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0200元后,被告实际还应承担32280元。今年10月21日,隆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小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交通住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280元,赔偿费用从王某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黄某赔偿。